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初,伊XX作为某公司车间负责人,多次借生产损耗的“幌子”,将公司车间内因生产损耗产生的焊接管、铁皮、铁屑等材料和正常配件运出变卖,短短4个月侵占公司财物6万余元。许XX协助伊XX实施上述行为。案发后,二人全额退赔了侵占的全部款项,均系初犯。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伊XX的委托后,迅速开展辩护工作。辩护人经阅卷发现,伊XX侵占金额为6万余元,刚过职务侵占罪追诉标准,且具有全额退赔、初犯、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一、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
伊XX侵占公司财物共计6万余元,数额刚刚达到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标准,属于数额较小的情形。
二、关于量刑情节
1. 伊XX系初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2. 案发后伊XX主动全额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已全部挽回;
3. 伊XX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
三、关于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伊XX犯罪数额较小、全部退赔、认罪认罚、系初犯,综合全案情节,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辩护人恳请检察机关对伊XX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某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伊XX、许XX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但考虑到二人全额退赔、系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年法释〔2026〕6号施行后职务侵占罪不起诉的典型案例:
1. 新司法解释下的辩护空间。 2026年5月1日施行的法释〔2026〕6号将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与贪污罪对齐。在此背景下,数额刚过追诉标准的案件,结合从宽情节,仍有较大的不起诉空间。
2. “初犯”情节的辩护价值。 本案检察机关明确将“系初犯”作为不起诉的考量因素之一,体现了对初犯、偶犯从宽处理的司法政策。
3. 赵飞全律师的专业建议: 作为专业的职务侵占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建议,在职务侵占案件中,当事人应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尽早开展退赔、取得谅解等工作,为争取不起诉创造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