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牟XX,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再萍律师; 被告:胡XX。
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出具借条载明借款 200000 元,原告预先扣除部分利息,实际交付 188000 元。后续被告支付部分利息,重新出具借条延长还款期限,之后不再还本付息。原告诉至法院,主张归还本金 200000 元及按年利率 3% 计算的利息,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被告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直接送达,对被告进行公告送达。程再萍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提交借条、银行交易单、微信转账、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全套证据,完成举证。被告公告期满未到庭,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庭结合全部证据,对借贷事实、预扣利息、利息标准、各项费用承担问题进行审查认定。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合法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利息预先在本金扣除的,按照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结合转账、聊天记录、还款记录,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月利率 1% 的利息约定。保全费、公告费属于诉讼必要支出由被告承担;保全保险费无明确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经公告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判决内容
1. 胡XX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偿还牟XX借款本金 188000 元、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利息 24160 元;并支付自 2025‑07‑01 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以 188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 计算的利息。 2. 胡XX承担保全费 1520 元、公告费 200 元,后续实际产生公告费凭据承担。 3.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