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罗X(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诉称,被告某规划局向第三人某公司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违法,许可程序违法,未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且许可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违法。请求确认该许可证违法并予以撤销,并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被告某规划局辩称,涉案项目为某市某区某大街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已依法取得立项、选址及用地预审等批准文件,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被告依法核发许可证并公示,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第三人某公司述称,申请手续依法进行,同意被告意见。贾X作为第三人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涉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地性质是否违法;二、被告未举行听证是否构成程序违法;三、涉案《南京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执行规则》是否属于应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针对焦点一,原告认为用地性质分类与国家标准不符,且应适用新版控制性详细规划。被告及第三人认为,用地性质分类系根据项目立项性质及地方执行规则细化作出,不违反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且两版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涉案地块规划一致。
针对焦点二,原告认为未告知听证权利属程序违法。被告认为该许可事项非法定必须听证事项。
针对焦点三,原告认为《执行规则》属规范性文件应审查。被告认为该规则仅为内部业务指导规则。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具有城乡规划许可的法定职责。涉案项目属棚户区改造重大民生工程,被告根据项目立项性质对用地性质作出分类并无不当。虽被告在作出许可前未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存在程序瑕疵,但不足以构成确认违法或撤销的事由。涉案《执行规则》属内部业务指导规则,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罗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