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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波律师代理某公司规划行政许可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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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贾波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原告对用地性质分类及程序合法性的多重质疑,贾波律师精准把握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民生工程属性,协助被告厘清国家标准与地方执行规则的适用关系。庭审中,贾波律师逻辑严密地论证了用地性质分类的合理性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延续性,有效化解了原告对规划许可合法性的挑战,成功维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重大改造项目的顺利推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罗X(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诉称,被告某规划局向第三人某公司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违法,许可程序违法,未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且许可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违法。请求确认该许可证违法并予以撤销,并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被告某规划局辩称,涉案项目为某市某区某大街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已依法取得立项、选址及用地预审等批准文件,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被告依法核发许可证并公示,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第三人某公司述称,申请手续依法进行,同意被告意见。贾X作为第三人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涉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地性质是否违法;二、被告未举行听证是否构成程序违法;三、涉案《南京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执行规则》是否属于应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针对焦点一,原告认为用地性质分类与国家标准不符,且应适用新版控制性详细规划。被告及第三人认为,用地性质分类系根据项目立项性质及地方执行规则细化作出,不违反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且两版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涉案地块规划一致。

针对焦点二,原告认为未告知听证权利属程序违法。被告认为该许可事项非法定必须听证事项。

针对焦点三,原告认为《执行规则》属规范性文件应审查。被告认为该规则仅为内部业务指导规则。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具有城乡规划许可的法定职责。涉案项目属棚户区改造重大民生工程,被告根据项目立项性质对用地性质作出分类并无不当。虽被告在作出许可前未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存在程序瑕疵,但不足以构成确认违法或撤销的事由。涉案《执行规则》属内部业务指导规则,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罗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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