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3年1月1日,倪X甲驾驶某公司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临时停车时,与赵XX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赵XX及乘坐人赵某乙受伤,赵XX经抢救无效死亡。某交警大队认定倪X甲与赵XX负同等责任。肇事车辆在太平XX公司(即某保险公司龙岗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赵XX的家属刘XX、王XX、赵XX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龙岗XX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42.2万余元。某保险公司龙岗XX公司不服,以受害人及被扶养人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为由提起上诉。刘XX等人委托贾波律师等代理二审。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与年限。上诉人主张受害人及被扶养人户籍在农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且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年限应扣减。贾波律师团队通过收集并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安置证明、供水供电协议及户籍登记卡等一系列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受害人一家早在2003年即因征地拆迁安置于城镇小区,且实际居住生活,生活来源为工资性收入,完全符合城镇居民标准。同时,针对被扶养人年龄,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准确计算年限,反驳了上诉人的无理主张。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员系拆迁安置的城镇居民,其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年限,原审法院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计算的年限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贾波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方取得二审胜诉,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