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杜X为其所有的某A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某保险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为24.8万余元。保险期间内,杜X驾驶该车行驶至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时,未保持安全距离,追尾案外人郭X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郭X车辆又追尾案外人冯某驾驶的车辆,造成三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杜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原告车辆损失价值为20.3万余元,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九千余元、施救费1.4万余元。因双方就理赔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原告委托韩虎伟律师诉至法院。另查明,原保险人XXX的保险业务已由申能财险受让,被告作为分支机构依法承继相关权利义务。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车辆损失鉴定金额是否远超市场标准,应否予以扣减;二是施救费金额是否合理,因挂车未投保车损险,被告应否全额承担施救费;三是鉴定费与诉讼费是否属于保单约定的补偿范围。被告辩称车损及施救费金额过高,主张按比例承担施救费,并认为鉴定费和诉讼费不属于理赔范围,拒绝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依法承继原保险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关于车损,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公正,被告未提供反证,法院予以确认。关于施救费,因事故时主挂车处于连接状态,施救作业针对整体,但挂车未投保车损险,法院综合考量后酌定被告承担60%的施救费即八千余元。关于鉴定费,系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诉讼费,因被告未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导致诉讼产生,应由被告承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车辆损失费20.3万余元、鉴定费九千余元、施救费八千余元,共计22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