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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存在形式瑕疵,吴震律师以结算文件为核心证据,帮助实际施工人拿回几十万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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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存在形式瑕疵,吴震律师以结算文件为核心证据,帮助实际施工人拿回几十万工程款

一、案件详情

代理律师:吴震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告甲】作为自然人实际施工人,承接【被告乙分公司】发包的某地产项目水电通风安装分项工程。双方签署书面承包协议,但该协议存在重大形式瑕疵:协议没有甲乙双方主体公章,仅有项目管理人员与原告个人签字;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该份协议并未完整履行,但确认原告实际完成协议项下部分水电安装施工任务。案涉工程完工后,被告乙分公司先后出具两份正式分包结算单,均加盖公司印章,并有项目负责人以及原告签字确认,明确案涉项目不同楼栋水电工程结算总价、已付工程款、尚欠工程款,累计尚欠几十万工程款。结算完成之后,被告仅通过原告配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账户支付一小部分款项,剩余工程款长期拖欠不予支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甲】委托吴震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被告乙分公司】以及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被告XX公司】一并列为被告,诉请分公司支付全部尚欠工程款以及自结算之日起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同时请求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接受委托之后,吴震律师全面梳理全案证据材料:存有形式瑕疵的承包协议、两份加盖公章的分包结算单、全部银行付款流水、原告配偶个体工商户的工商资料、夫妻关系证明文件。本案最大的诉讼障碍在于:书面承包协议没有加盖被告公司公章,被告当庭抗辩承包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试图以此否定双方存在分包施工法律关系。

吴震律师制定完整诉讼代理策略:第一,不将有瑕疵的承包协议作为核心定案证据,转而以两份加盖被告公章的结算单作为案件核心证据;第二,提交银行流水、个体工商户工商信息、婚姻证明,解释部分工程款支付至配偶经营商户账户的客观背景,证明案涉款项实质为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第三,法律层面论证:即便分包协议因原告系无施工资质自然人归于无效,但建设工程已经完工、双方完成结算,结算文件具备独立性,依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支付的依据;第四,依据公司法分支机构责任规则,论证总公司应当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吴震律师围绕结算单的证据效力、合同无效后的结算规则、分公司与总公司责任划分完成完整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人民法院采纳吴震律师全部代理意见,认定原被告双方成立事实上建设工程分包法律关系;虽然分包合同因原告不具备施工资质无效,但两份结算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作为付款依据;判决【被告乙分公司】向原告支付全部尚欠几十万工程款以及对应的资金占用利息;判令【被告XX公司】对分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案件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我方当事人取得全部诉讼请求胜诉的裁判结果。

二、案件总结

1.建设工程纠纷当中,书面施工合同存在签字、盖章等形式瑕疵是行业常见情形。加盖公章的结算文件,证明效力远高于有瑕疵的原始合同,即便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双方自愿签署的结算书具备独立法律效力,可以直接作为主张工程款的核心依据。

2.工程款支付路径经常出现支付至配偶、关联个体工商户账户的情形,诉讼时必须配套提交亲属关系、工商登记等辅助证据,完成款项流向事实闭环,避免被告以“收款主体不是原告”进行抗辩。

3.分支机构对外开展工程分包业务,起诉时应当同时起诉分公司以及设立分公司的总公司,主张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有利于后续案件强制执行阶段财产查找与债权实现。

4.自然人实际施工人没有施工资质会导致分包合同无效,但不等于实际施工人无权索要工程款,工程完工且完成结算的,依然有权依据结算文书主张价款。

三、律师价值(吴震律师)

吴震律师深耕建设工程纠纷实务,非常熟悉建筑行业大量存在的合同签署不规范、付款账户与实际施工人不一致等现实痛点。接受本案委托之后,吴震律师没有拘泥于那份存在重大盖章瑕疵的承包协议,及时调整举证思路,将案件的核心锚点锁定在两份加盖被告公章的结算文件之上,精准运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结算协议独立有效”的司法裁判规则。针对被告提出合同形式瑕疵的抗辩,吴震律师结合银行流水、工商资料、亲属证明形成完整证据链,还原真实施工、结算、付款的完整事实。同时吴震律师精准适用公司法分支机构债务承担规则,将总公司一并纳入责任主体,充分保障后续执行阶段的财产保障。庭审当中,吴震律师完成全套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全部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帮助自然人实际施工人在合同存在形式缺陷的不利局面下,完整拿回几十万工程款与资金占用利息。本案充分体现吴震律师处理不规范建工项目的办案能力:办理建工案件不能唯书面合同论,应当穿透书面文件瑕疵,挖掘结算、付款、施工资料等间接证据,最大限度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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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震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任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自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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