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眭凯馨律师:手机买卖合同纠纷缺席判决案(一)
案例标题: 某通讯部诉史X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某市某区某某通讯部(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史X(化名)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原告委托眭凯馨律师代理本案。被告史X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被告双方长期存在手机购销合作关系。2022年7月,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经营者黄XX(化名)采购某品牌折叠屏手机一部,双方确认货款为1.1万余元。原告依约通过快递发货后,被告承诺“三天账期”付款,但随后以各种理由拖延。经原告多次微信催要,被告均表示“稍微等一下”“下周钱到了给你结”,但至今未支付该笔货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
办案经过
本案系典型的熟人交易、微信订货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缺乏传统的书面合同与签字送货单。眭凯馨律师在接手案件后,指导团队对原告经营者与被告长达数月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全面梳理与证据固定。
在办案过程中,眭凯馨律师敏锐地抓住了被告在微信中确认货款金额、承诺付款期限以及多次拖延付款的聊天记录,将其作为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及欠款事实的核心证据。同时,针对被告下落不明、拒不到庭的情况,律师团队依法协助法院完成了公告送达程序,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在庭审中,眭凯馨律师围绕微信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进行了充分的举证与说理,成功说服法庭采信了原告的全部诉讼主张。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微信聊天记录及原告当庭陈述佐证,予以确认。原告依约发货,被告在微信中对1.1万余元货款予以确认并多次承诺付款,欠款事实成立。关于逾期付款损失,法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原告主张及实际损失,酌情确定被告按年利率4.81%支付自承诺付款次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最终法院缺席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1万余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均由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本案深刻体现了眭凯馨律师在处理“无书面合同、无签字单据”类商事纠纷中,对电子证据的深度挖掘与运用能力。
一、重构电子证据链条,破解“举证难”困局。 在日常小微商贸交易中,商户往往基于信任仅通过微信沟通订货与结算,一旦发生纠纷,极易陷入“口说无凭”的境地。眭凯馨律师没有因缺乏书面合同而退缩,而是指导团队将碎片化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逻辑重组,从“询价确认-发送地址-承诺账期-催款应答”四个维度,构建起完整的交易闭环证据链。这不仅成功证明了买卖合同的成立,更锁定了被告对欠款金额的自认,为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精准适用司法解释,最大化争取逾期利息。 在双方未约定逾期违约金的情况下,眭凯馨律师准确援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主张以LPR为基础加计计算逾期付款损失。通过详实的举证与说理,最终促使法院支持了按LPR的1.3倍(即年利率4.81%)计算逾期利息的诉求,有效弥补了原告因资金被长期占用而产生的利息损失,切实维护了小微商户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