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幸X甲之母何X与被告幸X乙原系夫妻,双方于2010年生育原告幸X甲。2017年7月25日,何X与幸X乙登记离婚,并在婚姻登记机构备案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幸X甲由幸X乙抚养,但由何X代管,幸X乙每月给付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两千元,至幸X甲年满十八周岁止。若幸X乙未支付或足额支付,何X可将幸X甲交还幸X乙自行照管。
协议签订后,幸X甲随何X共同生活。2019年,幸X甲随幸X乙生活近一年,之后继续随何X生活至今。期间,幸X乙累计支付抚养费3.5万元。因幸X乙未按约足额支付抚养费,且幸X甲就读高中产生了3万余元学费及四千余元培训费,原告幸X甲遂委托邓湘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幸X乙支付拖欠的抚养费18.6万余元,并自2026年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两千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涉案离婚协议的效力及抚养费支付标准的认定;二是原告主张的额外学费及培训费是否应予支持;三是被告幸X乙主张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与劳动能力、要求共同承担抚养费的理由是否成立。
被告幸X乙辩称,签订离婚协议时其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不好、欠缺劳动能力,抚养费应由双方共同承担。但在法院释明需通过鉴定确认后,幸X乙申请鉴定后又撤回申请,其提供的病历等材料亦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离婚协议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且无证据证明签订时意思表示不真实,故协议合法有效。关于抚养费计算,自2017年8月至2025年12月共89个月,扣除何X未代管的12个月及已支付的3.5万元,幸X乙应付17.8万元,扣除已付部分还需支付14.3万元。关于额外学费及培训费,因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为包干制,超出部分应由何X负担,故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要求共同承担抚养费的诉求,因其未证明生活水平或劳动能力显著下降,亦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幸X乙向原告幸X甲支付截至2025年12月的抚养费14.3万元;二、幸X乙自2026年1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两千元,至幸X甲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及保全费一千四百余元,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