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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湘律师代理幸X甲抚养费纠纷案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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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邓湘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家事法律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在证据组织方面,邓律师全面收集了离婚协议、缴费凭证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夯实了原告主张的事实基础。在庭审策略上,面对被告以“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为由的抗辩,邓律师敏锐抓住其撤回鉴定申请及证据不足的漏洞,有力反驳了其逃避抚养义务的企图。同时,邓律师精准把握“包干制”抚养费的法律界定,虽部分额外学费诉求未获支持,但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14.3万余元历史拖欠抚养费及后续按月支付的判决,最大程度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幸X甲之母何X与被告幸X乙原系夫妻,双方于2010年生育原告幸X甲。2017年7月25日,何X与幸X乙登记离婚,并在婚姻登记机构备案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幸X甲由幸X乙抚养,但由何X代管,幸X乙每月给付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两千元,至幸X甲年满十八周岁止。若幸X乙未支付或足额支付,何X可将幸X甲交还幸X乙自行照管。

协议签订后,幸X甲随何X共同生活。2019年,幸X甲随幸X乙生活近一年,之后继续随何X生活至今。期间,幸X乙累计支付抚养费3.5万元。因幸X乙未按约足额支付抚养费,且幸X甲就读高中产生了3万余元学费及四千余元培训费,原告幸X甲遂委托邓湘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幸X乙支付拖欠的抚养费18.6万余元,并自2026年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两千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涉案离婚协议的效力及抚养费支付标准的认定;二是原告主张的额外学费及培训费是否应予支持;三是被告幸X乙主张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与劳动能力、要求共同承担抚养费的理由是否成立。

被告幸X乙辩称,签订离婚协议时其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不好、欠缺劳动能力,抚养费应由双方共同承担。但在法院释明需通过鉴定确认后,幸X乙申请鉴定后又撤回申请,其提供的病历等材料亦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离婚协议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且无证据证明签订时意思表示不真实,故协议合法有效。关于抚养费计算,自2017年8月至2025年12月共89个月,扣除何X未代管的12个月及已支付的3.5万元,幸X乙应付17.8万元,扣除已付部分还需支付14.3万元。关于额外学费及培训费,因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为包干制,超出部分应由何X负担,故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要求共同承担抚养费的诉求,因其未证明生活水平或劳动能力显著下降,亦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幸X乙向原告幸X甲支付截至2025年12月的抚养费14.3万元;二、幸X乙自2026年1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两千元,至幸X甲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及保全费一千四百余元,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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