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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XX司纠纷律师邵海建成功案例:某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 前置程序完整固定+不正当目的抗辩精准突破+会计凭证查阅成功论证,成功维护股东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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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海建律师为原告X某确立“前置程序固定+不正当目的抗辩突破+会计凭证查阅+专业辅助”策略:以EMS签收记录证明已书面申请;论证被告未证明不正当目的;援引《会计法》主张会计凭证属账簿附件可查阅;依司法解释争取会计师、律师辅助。法院支持查阅、复制财务报告及账簿、凭证,维护股东知情权

案件详情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XX(化名)系被告某公司股东,持股比例0.15%。XX主张,被告自2018年1月1日起从未向其提供会计账簿、记账凭证或财务报告,亦未披露相关账务信息,其作为股东对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无法获知。XX曾于2022年9月23日通过XXX向被告送达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的书面申请,被告签收后既未提供查阅,亦未书面回复拒绝原因。XX委托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邵海建律师代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提供自2018年1月1日至实际查账日期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以及所有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供其本人及委托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查阅、复制。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XX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并允许其委托会计师、律师辅助查阅;驳回其要求查阅审计报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

  1. 股东知情权的前置程序是否完成: 被告辩称XX存在不正当目的,不同意其查阅。邵海建律师通过提交XXX快递单及签收记录,证明XX已通过书面方式向被告提出查阅申请并说明目的,完成了《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的前置程序。

  2. 被告“不正当目的”抗辩是否成立: 被告辩称XX系公司原高管及原实际控制人的嫡系人员,且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担任高管,怀疑其查阅具有不正当目的。邵海建律师精准论证,被告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XX存在不正当目的,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被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其抗辩不应采信。

  3. 股东能否查阅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 被告辩称,《公司法》仅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并未规定可以查阅会计凭证,会计凭证独立于会计账簿,不应允许查阅。邵海建律师精准援引《会计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论证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不查阅原始凭证,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状况,会计凭证应视为会计账簿的附件,股东有权一并查阅。

  4. 审计报告是否属于股东知情权范围: XX请求查阅审计报告。邵海建律师精准指出,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七条规定,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不属于财务会计报告范围,亦无相应章程约定或法律规定,故该项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案件重要突破点:

  1. 前置程序的完整固定: 邵海建律师通过提交XXX快递单及签收记录,成功证明XX已通过书面方式向被告提出查阅申请并说明目的,完成了法定前置程序。这一固定为后续诉讼奠定了程序基础,被告无法以“未提出书面申请”为由进行抗辩。

  2. 被告“不正当目的”抗辩的成功突破: 被告辩称XX存在不正当目的,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邵海建律师精准论证,被告的怀疑缺乏事实依据,未能完成举证责任,法院据此认定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支持了XX的查阅请求。

  3. 会计凭证查阅请求的成功论证: 被告辩称会计凭证独立于会计账簿,股东无权查阅。邵海建律师精准援引《会计法》相关规定,论证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登记依据,是股东准确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必要材料,成功说服法院支持XX查阅会计凭证的请求。

  4. 委托专业人士辅助查阅的成功争取: 邵海建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第二款,成功为XX争取到在本人在场的情况下,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查阅的权利,有效保障了查阅的实际效果。

律师策略与核心价值(邵海建律师——原告XX代理人):

邵海建律师为原告XX确立了“前置程序完整固定+不正当目的抗辩精准突破+会计凭证查阅成功论证+专业人士辅助查阅有效争取”的综合诉讼策略。在程序层面,通过提交XXX快递单及签收记录,成功证明XX已完成书面申请的前置程序;在实体层面,精准论证被告未能举证证明XX存在不正当目的,其抗辩不应采信;在法律适用层面,精准援引《会计法》相关规定,论证会计凭证应视为会计账簿的附件,股东有权一并查阅;在权利保障层面,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成功为XX争取到委托会计师、律师辅助查阅的权利。最终法院支持了XX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核心诉讼请求,有效维护了股东的知情权。

案件结果: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XX系被告公司股东,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XX已通过书面方式向被告提出查阅申请并说明目的,完成了前置程序。被告辩称XX存在不正当目的,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根据《会计法》相关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会计凭证可以视为会计账簿的附件,XX有权一并查阅。审计报告不属于财务会计报告范围,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公司注册登记住所地提供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供XX查阅、复制;提供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供XX查阅十五个工作日;XX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查阅;驳回XX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与案例价值:

  1. 股东知情权前置程序的认定标准: 本案明确了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股东通过XXX快递方式向公司寄送书面申请,公司签收的,应认定股东已完成前置程序。这一认定对同类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前置程序的审查具有参考价值。

  2. 公司“不正当目的”抗辩的举证责任: 本案明确了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的,其抗辩不应采信。这一认定对同类案件中公司抗辩的审查具有参考意义。

  3. 会计凭证查阅请求的司法支持: 本案明确了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会计凭证可以视为会计账簿的附件,股东有权一并查阅。这一认定对保障股东准确了解公司真实经营状况具有重要作用,对同类案件中会计凭证查阅请求的审查具有指导意义。

  4. 专业人士辅助查阅的权利保障: 本案明确了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这一认定有效保障了股东知情权的实际行使,对同类案件中股东查阅权的实现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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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简介 邵海建律师,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专业建设与发展委员会主任、盈科山东区域公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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