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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王英杰律师介入,扭转质保金回款不利局面,客户预估质保金难以收回,最终全额拿回 9.7 万余元质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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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王英杰律师介入,扭转质保金回款不利局面,客户预估质保金难以收回,最终全额拿回 9.7 万余元质保金

案例简介

本案为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我方当事人作为供货方,完成护栏及立柱货物供应义务,项目早已通车运营。但采购方以质保期未届满为由,拒绝返还预留的质保金。当事人最初预判质保金回款希望渺茫,大概率无法收回该笔款项。王英杰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全案证据,厘清质保金返还时间节点,最终帮助当事人全额追回质保金。

办案经过

当事人完成供货义务后,案涉高速项目早已全线通车运行,采购方拖欠质保金迟迟不予退还。采购方抗辩认为,合同约定两年缺陷责任期尚未届满,质保金返还条件未成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接受委托后,王英杰律师全面梳理买卖合同、过往生效裁判文书、项目通车及竣工验收资料,厘清合同付款、质保金返还条款,重点拆解缺陷责任期、质保金起算时间法律逻辑。针对对方 “质保期未到” 核心抗辩,结合项目实际竣工验收时间,论证质保金返还期限已经届满。庭审中围绕项目交付使用、竣工验收事实展开举证说理,驳斥对方关于返还条件不满足的抗辩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代理律师全部代理意见,判决采购方向我方当事人全额返还质保金 97104.67 元;若逾期给付,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方承担,我方当事人仅承担部分保全费用,圆满实现当事人诉讼目标。

办案心得

买卖合同中的质保金纠纷,核心争议往往集中在返还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竣工验收节点。很多企业容易混淆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与项目实际竣工时间,被对方以 “期限未到” 拒付款项。代理案件不能只看合同字面条款,必须结合项目实际通车、验收事实综合判断。即便对方拿合同条款作为拒付理由,也可以结合项目实际使用情况,厘清质保金到期节点,维护供货方合法债权。

适用场景

1.工程物资、建材供货产生买卖合同,买方扣留质保金拒不返还;

2.采购方以缺陷责任期、质保期未到期为由拖欠尾款、质保金;

3.项目已经实际通车、投入使用,但未完成书面竣工验收,对方以此拒付货款的债权纠纷。

服务指引

企业遭遇货款、质保金拖欠,不要仅凭合同文本自行判断回款无望。可以整理供货单据、合同、项目投入使用证据,委托律师介入,梳理付款节点、固定关键事实,通过诉讼途径追回欠款。

律师价值

王英杰律师处理本案,跳出合同字面陷阱,穿透核查项目真实履行状态,推翻对方拒付的核心抗辩,扭转当事人预判的不利局面,帮助当事人完整收回质保金,避免数万元经济损失,高效实现企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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