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我方当事人为某地区某某典当有限公司,系案外合法债权人。某甲与某乙二人,在我方当事人对某甲享有巨额到期债权,某甲正处于被强制执行程序当中的背景下,二人通过诉前调解程序取得民事调解书。该调解文书确认某乙需要向某甲偿还借款本金 629 万余元,以及对应利息合计 659 万余元,同时约定后续按照年利率 12% 继续计收利息,还设置违约加速到期条款,一旦某乙任意一期未按期履行,某甲可就全部剩余本息申请强制执行。
该份调解文书一旦进入执行,某甲就会拥有对某乙的大额金钱债权,某甲可通过实现该债权获得财产,但是某甲本身背负我方当事人两千六百余万元的执行债务。若虚假的债权被法律文书确认,某甲名下可获得的财产权益将被其自行把控,极有可能通过该方式逃避对我方债权人的债务清偿,直接损害我方当事人的合法债权实现。
我方代理律师王国雁接受某地区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委托之后,深入核查全部资金往来、执行档案以及调解卷宗材料,发现多处违背日常生活与借贷交易常理的疑点。案涉所谓借款并非一次性出借,在长达六年时间内,累计发生 42 笔资金往来。按照双方调解书中的说法,多年出借期间,借款人没有支付过任何一笔利息,出借人依旧持续不断向外出借多笔款项,该交易模式明显不符合正常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
进一步调取执行资料查明,某甲早在 2020 年之前,就已经背负两千六百余万元巨额执行债务,名下房产已经被司法拍卖处置。在自身身负巨额被执行债务、房产被法院拍卖、财产严重不足的客观前提下,某甲在 2022 年仍然对外多笔向外出借资金合计 50 万余元,客观上不具备大额对外出借的经济能力。结合诉前调解卷宗,能够看出某甲、某乙在调解过程当中存在虚假陈述、虚假自认的重大嫌疑,二人刻意虚构借贷债权债务,借助法院诉前调解程序拿到生效法律文书,意图损害第三方债权人的利益。
我方当事人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完全没有参与该民间借贷诉前调解案件,并不知晓调解案件的审理过程。在知晓自身民事权益可能被该生效调解书损害之后,在法定期限之内,委托王国雁律师向作出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这份存在错误、损害我方民事权益的民事调解书。
诉讼过程中,对方当事人抗辩案涉借贷关系真实合法,诉前调解程序合法有效,主张我方不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请求法院驳回我方全部诉讼请求。王国雁律师围绕借贷合理性、出借人经济能力、执行案件背景、当事人主观动机,组织全套证据链,针对对方抗辩逐一进行反驳,向法庭完整展示本案涉嫌虚假诉讼的各项客观疑点,充分阐述案涉调解书给我方债权人带来的实质性损害。
案件焦点
1. 我方当事人是否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即我方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第三人;是否存在不能归责于自身事由未参加原调解案件;是否在法定六个月期限内提起本案诉讼;生效调解书是否实际损害我方民事权益。
2. 原诉前调解形成的民事调解书内容是否存在错误。案涉民间借贷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在出借人背负巨额执行债务、财产被拍卖处置的背景下,仍然持续多笔出借资金,结合无息持续放款等反常交易特征,综合判断双方是否存在虚构债权债务、进行虚假陈述,借助司法调解文书转移财产、逃避对外债务的行为。
3. 如果调解书内容确有错误,并且损害第三方债权人合法权益,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处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成立,需要满足主体条件、程序条件、实体条件。结合全案证据,原调解案件当中,双方所谓民间借贷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出借方自身身负两千六百余万元巨额被执行债务,名下房产被司法拍卖,仍然持续向外出借资金;多年多笔出借却不收取任何利息,依旧继续放款,交易模式明显违背正常民间借贷的商业逻辑。
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该生效调解书确认的债权存疑,文书一旦执行,将直接损害我方当事人作为债权人的受偿权益。法院采纳王国雁律师的全部核心代理意见,判决撤销案涉诉前调解民事调解书。
该判决生效之后,对方当事人虚构出来的大额借贷债权不再具备司法强制效力,从根源上阻断了对方借助虚假司法文书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路径,保障我方当事人后续可以正常实现自身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