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8年12月,李XX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商铺认购合同》,购买位于某市某区某路的某广场商铺,总价款32.8万余元。2022年3月,李XX、马XX与某商业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将上述商铺委托给某商业公司经营管理,期限8年,并明确了各年度的经营回报收益及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某商业公司仅支付了首年收益及部分抵扣房款面积差的款项,自2019年12月起未再依约支付剩余经营收益。经多次催告无果,李XX、马XX委托谢某丙、邓丽画律师诉至法院,最初诉请解除合同、返还商铺并支付拖欠收益及滞纳金。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解除合同及返还商铺的诉请,坚持主张拖欠的收益及违约金。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案涉合同性质及被告拒付理由是否成立。被告辩称合同为不可撤销委托,且商铺为盒子铺不具备独立运营条件,加之疫情影响商业体未开业,主张拒付收益符合公平原则。二是原告主张的收益标准及金额是否有据。被告认为2023年12月后的收益应以实际租金为准,且原告未实际取得所有权。三是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及是否应予支持。被告主张滞纳金无民事法律依据,且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虽名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但根据内容实质应属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支付收益已构成违约。受疫情影响并非商业体未经营的唯一原因,亦不构成拒付租金的合理理由。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合理租金及面积差折抵予以确认,对尚未届至支付期限的收益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法院依法调整为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商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XX、马XX支付商铺返租收益5.6万余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