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患者因工地摔伤骨折到某中草医诊所住院治疗,住院一周后过敏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诊所诊疗存在过错,起诉要求赔偿近百万元。经司法鉴定,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原因力为百分之三十。黄光杰律师代理患方,法院判决诊所承担百分之三十赔偿责任,赔偿家属二十七万余元。
黄光杰律师代理:原告方(患方家属)
案件类型:医疗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代理结果:胜诉(部分胜诉)
裁决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案件主要内容:
患者毕某某在工地摔伤致左腓骨等部位骨折,到百色市右江区某中草医骨伤科诊所检查治疗。诊所诊断为左胫骨远端骨折、左腓骨骨折、右髌骨骨折,建议到大医院住院治疗。患者当日离开诊所,下午又回到诊所要求住院治疗,诊所同意留诊观察并对症处理。
住院第七天下午,患者感觉身体不适,诊所值班医生拨打一百二十急救电话,右江民族医学院医生到现场抢救,但患者抢救无效死亡。经家属委托南宁市某司法鉴定所进行死亡鉴定,鉴定意见为患者符合过敏性休克猝死。
家属认为,诊所在患者住院治疗期间,没有尽到当时的诊疗水平,用药不规范,患者出现呼吸困难时没有采取紧急抢救措施,导致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是诊所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诊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家属遂委托黄光杰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诊所赔偿死亡赔偿金七十七万余元、丧葬费四万五千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十万余元、交通费七千余元、住宿费一千余元、误工费三千余元,合计九十七万余元。
诉讼过程中,诊所辩称,其诊疗行为与患者过敏性休克猝死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是专业上的判断,请求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法院依法委托南宁市某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方医疗过错行为的损害后果是参与导致患者死亡后果的发生,建议医疗过错损害的原因力大小为百分之三十。
经质证,诊所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认为不能作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唯一判断标准。患方则认为诊所的过错诊疗行为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诊所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双方争议焦点为诊所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患方诉请赔偿的各项损失有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关于过错及因果关系,法院经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诊所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过错行为的损害后果是参与导致患者死亡后果的发生、建议医疗过错损害的原因力大小为百分之三十的鉴定意见,客观明确,予以采纳,并作为本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据此确定诊所承担百分之三十的民事赔偿责任。患方缺乏证据推翻该鉴定意见,其主张诊所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各项损失,法院经审理确认: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二十年,共计七十七万余元;丧葬费按六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方面,患者死亡时被扶养人年仅九周岁,尚需扶养九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根据相应票据合理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诊所过错原因力大小比例,结合本地生活水平考虑,合理支持四千元。
综上,确认患方各项损失共计九十三万余元,诊所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即二十七万九千余元。法院判决诊所赔偿患方损失二十七万九千余元,驳回患方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司法鉴定费按比例分担。
本案争议:
1、诊所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过敏性休克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2、医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百分之三十,诊所是否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3、患方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如何核算;
4、司法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认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唯一依据。
本案的经验:
第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属于医学专门性问题,需要通过司法鉴定进行认定。司法鉴定意见是法院认定责任比例的核心依据。
第二,鉴定意见认定医方原因力为百分之三十的,法院通常按该比例判决医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患方主张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的,需要有充分证据推翻鉴定意见,否则难以获得支持。
第三,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需要结合医方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非患方主张多少就支持多少。
第四,患者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每一项都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撑。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代理患方家属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推动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围绕鉴定意见主张医方过错责任,逐项核算各项赔偿损失,法院判决诊所承担百分之三十责任,赔偿二十七万余元,为亡者家属争取到合理赔偿。
办案心得: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专业性很强的案件,患者和家属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代理患方,关键在于推动司法鉴定程序,用鉴定意见说话。很多患方家属情绪激动,认为患者在诊所死亡就应该诊所全责,但司法鉴定的原因力比例是法院判决的核心依据——原因力百分之三十就是百分之三十,很难通过法庭辩论改变。作为代理律师,一方面要尽力争取合法赔偿,另一方面也要客观评估鉴定意见可能给出的原因力比例,提前做好当事人的预期管理,不要让当事人抱着"诊所全责"的期待打官司。同时要逐项核对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确保每一项都有据可依。
适用的哪些类型法律纠纷的用户:
医疗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事故赔偿类法律问题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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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 FAQ 问题:
Q1:患者在诊所治疗期间死亡,是不是诊所就要负全责?
A1:不一定。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认诊所有无过错、过错与死亡有无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法院按原因力比例判决赔偿。
XX: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定要做司法鉴定吗?
A2:是的。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属于医学专门性问题,通常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认定,鉴定意见是法院判决的核心依据。
Q3:对司法鉴定的原因力比例不满意,能要求重新鉴定吗?
A3:如果有证据证明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人员不具备资质、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否则仅凭不满意,法院不会重新鉴定。
Q4:医疗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赔多少?
A1:结合医方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原因力较小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也相应较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