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安X乙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杨XX偿还借款本金91.5万元及利息46.4万元。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间,安X乙通过银行转账及承兑汇票向杨XX出借款项,杨XX出具多份《借条》。一审法院认定实际出借金额为74.4万元,因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判决杨XX偿还本金74.4万元,驳回利息请求。杨XX不服,委托辛小平律师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辛小平律师协助杨XX提交新证据,证明其曾按安X乙要求向安X乙妻子张XX账户转账30万元,向安X乙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转账19.8万元,并持有安X乙出具的共计六千元的收条及借条,主张上述款项应抵扣案涉借款。安X乙质证辩称,30万元转账发生在案涉借款之前,19.8万元系双方业务往来款,六千元系安X乙向杨XX的借款,均与本案无关。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首先,一审法院采用公告送达是否程序违法,是否剥夺了杨XX的辩论权;其次,杨XX主张的30万元、19.8万元转账及六千元收条与借条,能否依法认定为案涉借款的还款;最后,案涉借款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安X乙是否丧失胜诉权。辛小平律师围绕上述焦点,结合资金流向、时间节点及双方身份关系,进行了严密的举证与质证。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委托送达未果后采用公告送达,程序并无不当。关于还款事实,法院采纳了辛小平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30万元转账发生在案涉借款之前,不予认定为还款;六千元中的四千元借条形成于借款前,不予认定,但二千元收条予以认定;对于19.8万元转账,因收款方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安X乙,且安X乙未能举证证明该笔款项系其他经济往来,故依法认定为案涉借款的还款。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杨XX偿还安X乙借款54.4万元,驳回安X乙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7万余元,由安X乙负担1万余元,杨XX负担六千余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万余元,由安X乙负担1万余元,杨XX负担六千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