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韩XX从事建筑工程行业,2019年4月分三次给被告韩XX现金共计40万元,用于工程项目中标事宜。被告承诺若项目未中标则全额退款。后被告未办理投标,原告要求退款。被告于2022年6月27日支付10万元,剩余30万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XX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韩XX辩称,双方无资金往来,即使有也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且本案诉讼时效已过,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通话记录、录音、微信截图及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双方协商工程中标、被告认可欠款及退款事实、被告曾转账10万元及交付27万元现金的事实。被告对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微信截图未经公证、银行明细无法证明现金交付给被告等。法院经审查,对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通话记录及录音等证据予以确认,对银行取款明细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韩XX收取原告韩XX款项是否具有合法依据,能否构成不当XX;以及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XX事实及合法依据:原告提交的录音及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对原告主张返还款项未予否认,并回复“等我搜齐了给你打电话”,构成对收取款项事实的自认。被告后续转账10万元系部分履行债务。原告主张支付款项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委托被告寻找工程项目,因项目未中标,委托目的不能实现,被告继续占有款项丧失合法依据。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合法债权债务关系,亦未证明收款具有合法根据,故其行为符合不当XX构成要件。
关于诉讼时效:双方于2019年协商投标,2021年7月原告主张返还40万元,2022年6月被告转账10万元。原告于2025年6月起诉,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且剩余款项未约定明确支付时间,故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不成立。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返还。被告收取原告款项后,因基础委托事务落空丧失合法依据,且获利造成原告损失,依法负有返还义务。原告诉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
法院判决:被告韩XX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韩XX返还30万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