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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练律师代理吴X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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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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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龚练律师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敏锐的案件洞察力。面对“外嫁女”权益受损的常见困境,龚律师精准锁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一核心焦点,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土地承包权证、成员资格认定书及村委会证明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庭审中,龚律师巧妙运用《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有力驳斥了被告以“村规民约”抗辩的违法性,成功打破村民自治决议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侵害。其专业的诉讼策略与严密的逻辑论证,最终促成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求,切实维护了农村妇女的合法财产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吴X出生于被告某村民小组,户口依法登记在该村。其父亲吴X甲作为家庭承包方代表,承包了被告处的集体土地,原告吴X作为共有人之一,承包期限至2027年底。2018年,原告吴X与丁X登记结婚,但婚后户口并未迁出被告村。2015年,被告将本村58.53亩土地承包给某公司,期限30年。2016年,被告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分配第一笔土地租金,每人分配四千余元,原告吴X作为村民实际领取了该笔款项。2022年,被告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第二笔土地租金分配,决定按现有人口平均分配,每人五千余元。但在本次分配中,被告以原告系“外嫁女”为由,拒绝向其发放租金,要求其必须通过法院判决方可享受。

 

此外,在2021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原告签署了相关证明书,承诺自愿放弃婆家所在某村民小组甲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声明未在婆家享受过集体资产利益分配,该证明经婆家所在某村民小组甲及某村委会盖章确认。同时,被告及某村委会甲也出具证明,确认原告系本村经济组织成员。因被告拒绝分配租金,原告遂委托龚练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土地租金五千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吴X是否具备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及能否依此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土地租金分配待遇。

 

被告某村民小组辩称,根据村规民约,原告并非承包证共有人,且未实际种地,也未为村里做出贡献。被告认为发放的租金是用于村民购买肥料的补贴,原告作为“外嫁女”应当遵守村规民约,不应享受该笔款项的分配。

 

针对被告的抗辩,原告代理律师指出,原告因出生原始取得成员资格,婚后户籍未迁出,且未在夫家取得替代性生活保障。村规民约及村民会议决定不得以妇女结婚为由侵害其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被告的拒付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父亲系被告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获得承包地,原告作为承包共有人之一,因出生取得被告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婚后户籍未迁出,且相关证明书及某农业服务中心调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均证实其未丧失成员资格,也未在夫家获得承包地或补偿款。

 

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村民会议的决定不得以妇女结婚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具有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分配租金款时应当与本村村民享有同等权利。被告拒绝分配租金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限被告某村民小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X支付租金分配款五千余元;案件受理费二十余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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