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XX市XX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8月27日
代理律师:朱贺成
代理一方:原告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企业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系经营新能源汽车销售及配套服务的企业,自2025年1月起,被告供应链管理公司分多批次向原告采购新能源汽车。合作过程当中,原告依照被告采购要求完成车辆交付义务,同时向被告开具对应购车发票,履行出卖人全部合同义务。
经双方核对结算,截至2025年7月14日,被告累计欠付原告购车款合计143500元。对账完成之后,被告仅陆续向原告清偿货款80000元,剩余63500元购车款经原告多次沟通催告,被告始终拖延不予支付。原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委托我方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损失。
本案由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立案时间为2026年6月1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法院依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等全部诉讼文书,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庭审,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任何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开庭审理。
接受委托后,我方代理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交易脉络,归集整理采购沟通记录、车辆交付凭证、增值税发票、对账结算依据、回款流水等全套证据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用以证实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真实有效,原告已经完成交付义务,以及被告尚欠货款的具体金额。庭审当中,我方当庭完整出示全部证据,陈述案件交易事实,就货款本金、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法律依据进行充分说理。因被告缺席庭审,法庭对我方提交的证据进行逐项审核认定,结合庭审调查确认本案案件事实。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生效;被告尚欠货款的实际金额;逾期付款利息应当如何计算及起算时间。我方在代理过程中重点论证,原告已经完成货物交付,被告应当履行货款支付义务,被告逾期拖欠货款,依法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利息。
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购车款63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63500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14日起,按照当日一年期LPR利率3%上浮50%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4月20日利息金额2199.88元;
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核查全部证据,认定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原告已完成车辆交付义务,被告未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给付货款及逾期违约的法律责任。结合案件事实,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63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63500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442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21元,由被告承担。
如义务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告若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判决生效之后被告仍不履行,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拍卖、失信惩戒、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
案件总结
本案是商事交易当中十分典型的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现实当中很多企业合作,会出现买方收货之后拖欠尾款、消极应对诉讼、拒不到庭的情形。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主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此时案件能否胜诉,完全依靠原告方完整、扎实的证据链条。
本案交易跨度从2025年1月持续至5月,属于多批次连续采购模式。接受委托后,我们把多笔交易的交付凭证、发票、对账记录、回款流水逐一对应核对,把零散的交易材料整理成逻辑闭环的证据组,用来证明买卖关系、交付事实、对账欠付金额。需要注意,在被告缺席审理的案件中,法院会对原告证据标准审查更为严格,证据不能出现断点。
同时本案也体现出逾期利息计算的司法裁判尺度,我方起诉主张按照LPR上浮50%计息,法院结合案情对利息起算时点与利率标准作出调整。企业后续开展买卖业务,建议在合同当中明确约定付款节点、逾期违约金计算标准,做好每次交付、对账的书面留痕。遇到客户拖欠货款,应当及时委托律师起诉,防止超过诉讼时效,拿到生效判决后及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最大限度保障企业回款。即便对方消极应诉、拒绝沟通,完备的证据依然可以支撑我方当事人取得胜诉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