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民事一审判决书 判决日期:二〇二五年八月
二、案件背景
原告系短视频博主,在网络平台拥有一定粉丝体量。被告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一条播放量近 600 万的短视频,视频中提及原告相关网络事件,原告认为该视频内容属于诽谤,致使自身社会评价降低,以名誉权纠纷起诉,要求被告删除视频、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公证费、律师费、收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 4万余 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覃程律师接受被告委托担任本案诉讼代理人。原告主张被告视频属于捏造事实、构成网络诽谤;被告一方抗辩视频内容基本属实,不构成名誉侵权。法院经审理结合在先判决书、双方网络发布内容等全部证据认定:被告虽个别语言存在夸大,但并未偏离基础客观事实,不存在侮辱、诽谤行为,不构成名誉权侵权,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核心案件争议
1.网络短视频高播放量下,表述带有夸大措辞,是否直接构成名誉权侵权;
2.判断网络言论侵权,应当以完整基础事实,还是以个别措辞作为评判标准;
3.已有在先司法判决、当事人前期网络发言,如何作为名誉权案件的事实依据;
4.博主主张因网络言论造成广告接单减少的收入损失,侵权不成立情况下损失应如何处理。
三、案件审理结果
1.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四、覃程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调取在先裁判文书,锁定案件基础客观事实
调取本案关联的共有物分割纠纷生效民事判决书,证明案涉赔偿金纠纷事件真实发生,为论证被告视频没有脱离客观事实提供核心书证。
2. 固定双方全平台网络发布证据,还原网络事件完整背景
搜集、固定原告发布视频内容、文字、截图等原始电子证据,证明原告前期网络发言情况,用以说明被告视频评述有相应事实来源,并非凭空捏造。
3. 针对名誉权侵权四要件进行整体抗辩
围绕名誉侵权构成要件(受害人名誉受损事实、行为违法、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发表代理意见,提出:被告主观不存在诽谤恶意,视频内容依托已发生的真实网络事件与生效裁判,即便个别措辞略有夸大,不满足名誉侵权法定构成要件。
4. 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进行整体性抗辩
针对原告诉请的公证费、律师费、平台收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提出在侵权不成立的前提下,全部经济及精神损失均不应由被告承担。
5. 庭审充分举证质证,促成法院驳回全部诉请
庭审对原告提交的收入损失、公证、律师费等证据的证明目的予以反驳,结合生效判决、原始网络记录完整说理,法院采纳代理抗辩观点,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五、适用咨询场景
1.短视频平台发布评述类内容,被博主起诉网络名誉权侵权;
2.网络言论部分语句存在夸大,但有基础客观事实作为支撑;
3.网络事件有在先法院判决书,用于名誉权案件事实抗辩;
4.自媒体博主以广告收入下降为由,主张高额经济损失;
5.处理高播放量短视频引发的名誉权被诉纠纷。
六、法律服务指引
网络名誉权纠纷作为被告应诉可委托覃程律师代理。网络言论并非只要有夸大表述就构成侵权,律师会梳理完整事件背景、调取生效裁判文书、固定原始网络电子证据,从名誉侵权法定构成要件角度进行抗辩,区分合理评论与侮辱诽谤边界,维护网络发布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