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易X与被告郑XX、李XX系近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8年8月8日,被告郑XX在原告房屋北首将原告建造的一段长约12米、高约0.8米的围墙强行拆除。原告报警后,某公安局委托某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墙体受损情况进行价格认定,认定损失价格为一千四百余元。随后,某公安局对郑XX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因年满70周岁不予执行),对李XX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因被告至今未恢复围墙原状或进行赔偿,原告易X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郑某乙、陈巧巧律师诉至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恢复围墙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四千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审理中,经法院释X,原告明确第一项诉求为判令两被告在老围墙相同位置上恢复原状,或赔偿恢复原状所支出的实际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围墙原状的诉求是否应予支持;第二,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具体赔偿金额如何认定。被告郑XX、李XX答辩称,原告要求恢复原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包括:一是原告将围墙建在被告的承包土地上;二是涉案围墙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属于违章建筑;三是原告以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和价格认定结论书为依据要求赔偿系错误认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以被告拆毁墙体为由要求恢复原状,但无证据显示原、被告享有对涉案墙体所占土地及墙体内土地的使用权,且涉案墙体未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登记,权属不清,故对原告要求恢复原状的诉求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问题,根据某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询问笔录,足以认定原告所建墙体受损系被告郑XX拆除所致,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因被告郑XX与李XX系夫妻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法院确定原告墙体损失费用为一千四百余元,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郑XX、李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易X经济损失一千四百余元;驳回原告易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两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