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金X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赊购混凝土及黄沙石子等建筑材料。2024年12月XX日,经双方对账结算,被告金X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明确载明欠款金额为3.9万余元,并郑重承诺于2025年1月15日前将上述款项全部清偿。同时,双方书面约定如发生纠纷,由某市某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金X至今未支付上述欠款,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某公司委托刘鹏律师向某市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3.9万余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殷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X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正式的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并合法有效;第二,被告金X是否应当依据欠条记载的金额向原告承担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刘鹏律师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及欠条照片复印件等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事实及被告欠付货款的具体金额。被告金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依法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的权利。法院据此确认原告主张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以口头或其他形式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原告某公司主张被告金X偿还货款3.9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金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公司货款3.9万余元;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被告金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