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曹X以某公司的名义与某镇政府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曹X负责镇政府开发的某工程施工,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施工完毕后即交付给镇政府,镇政府直至2009年方对该工程验收。
因财政资金紧张,经曹X多年催要,镇政府仅仅是陆续支付部分金额,尚欠大部分金额没有支付。直至2022年曹X妻子生病住院急需资金,而镇政府经多次催要无果,无奈找到本代理人代理诉讼。
直至诉讼开庭时,镇政府突然提出应当支付给曹X的工程款已经支付完毕,且存在多付的情形,甚至要求追究曹X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经代理人核查镇政府提供的支付凭据,发现有两张单据并非曹X书写,而是由曹X同一村集体组织成员吴X以及另外一人签字,且转账也是转给他人,而非转给曹X。
庭审中,镇政府申请吴X出庭作证,吴X称该工程系吴X介绍给曹X,故镇政府支付给其的大额款项系支付其中介费,该款应当视为镇政府支付给曹X的工程款,从总工程款中予以扣除。除此之外,又申请曹X施工的该工程的施工班组伍某,伍某拒绝出庭作证,但出具证明该工程是吴X的,吴X领取的款项给了自己一部分。
一审中法院采纳了镇政府的意见,将吴X领取的工程款从应付曹X的工程款中扣除。
曹X不服,委托本人作为其二审代理人。经分析,本人认为:曹X系借用某公司,该公司在一审中明确陈述该工程就是曹X的,和其他人没有关系。镇政府在一审中第一次庭审也明确陈述工程实际施工人就是曹X,与他人无关。
另外,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工程是通过吴X介绍给曹X的。如该工程确实是吴X介绍给曹X的,吴X在领取款项时必然有曹X的授权签字或者其他指示交付给吴X的证据,但是显然镇政府并没有这方面的证据。而镇政府作为国家机关,应当有严格的财务流程,没有曹X的签字足以说明吴X领取到额款项并未得到曹X的授权,与本案无关。一审法院仅凭吴X出庭作证就认定该笔款项得到曹X的授权,显然属于无证据认定事实,应当依法不予采信。
为此,二审开庭中代理人据理力争,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支持曹X的诉讼请求。曹X所要多年的工程款终得法院支持,谓之不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