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7年,王X诉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某公司支付王X工程款70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多次查询,发现某县某局尚欠该公司工程款4000余万元未付,王X遂果断申请保全了该笔到期债权。
然而在依法保全期间,某县某局基于另案生效民事判决,将涉案工程款确认给实际施工人程X,故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不再协助执行。一审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某县某局的异议请求。某县某局不服并提出复议,二审法院认为另案判决已确认程X为实际债权人,要求某县某局继续协助执行会导致重复支付,故撤销一审裁定,免除其协助向王X支付到期债权850万元的义务。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金钱债权执行中,执行标的被查封、冻结后,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确权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能否对抗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某县某局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未依法提出异议且拒不履行,执行法院是否有权直接裁定对其强制执行,以及另案确权判决的既判力与本案执行效力的冲突解决规则。
【裁判结果】
面对二审法院免除协助执行义务的不利裁定,黄贺律师认为该裁定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悖,果断代理王X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监督。高院经审理最终支持了我方意见,认定某县某局在履行通知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执行法院有权强制执行,且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确权判决不能对抗本案执行。高院依法裁定撤销二审裁定,维持一审执行裁定,本案巨额工程款得以顺利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