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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公司与罗XX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知识产权
  • (2014)漳民初字第1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肖世贵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XX。组织机构代码:697XXXX4215-5。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世贵,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XX,福建XX律师。


被告罗XX,漳州市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XX公司与被告罗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XX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XX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深圳市XX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XX公司撤回对被告罗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深圳市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月华


代理审判员  邓文安


人民陪审员  张梓睿



书 记 员  洪XX


附: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2014-05-29
  •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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