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XX,女,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
委托代理人肖世贵,福建XX律师。
被告洪XX,男,198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
委托代理人何XX,漳浦县绥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XX与被告洪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XX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做和好工作,原告准备给被告一次挽回婚姻的机会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戴XX负担。
审判员 巫XX
书记员 林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