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江苏XX公司、徐州市XX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 诉讼仲裁
  • (2014)港民初字第187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敏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青XX。


法定代表人邱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敏,江苏XX律师。


被告徐州市XX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复兴北XX。


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XX公司诉被告徐州市XX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XX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XX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州市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江苏XX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何XX



书记员  葛XX


  • 2014-12-19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