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X。
法定代理人孔XX(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陈XX,江苏XX律师。
被告靖江市新桥镇新桥卫生院,组织机构代码469XXXX9162-5,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新桥中XX。
法定代表人程XX,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勇,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X与被告靖江市新桥镇新桥卫生院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孔X
书记员 孙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