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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X与靖江市新桥镇新桥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医疗纠纷
  • (2014)泰靖孤民初字第43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勇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孔X。


法定代理人孔XX(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陈XX,江苏XX律师。


被告靖江市新桥镇新桥卫生院,组织机构代码469XXXX9162-5,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新桥中XX。


法定代表人程XX,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勇,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X与被告靖江市新桥镇新桥卫生院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孔X



书记员  孙X


  • 2014-11-15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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