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卫XX。
委托代理人:赵金波,安徽XX律师。
被告:周XX。
委托代理人:朱XX,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卫XX诉被告周XX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卫XX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周XX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卫XX申请撤回对周XX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卫XX撤回对被告周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卫XX负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徐 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