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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XX与周XX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征地拆迁
  • (2014)泾民二初字第0010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金波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卫XX。


委托代理人:赵金波,安徽XX律师。


被告:周XX。


委托代理人:朱XX,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卫XX诉被告周XX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卫XX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周XX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卫XX申请撤回对周XX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卫XX撤回对被告周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卫XX负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徐 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2014-02-19
  •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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