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侯X进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互联网纠纷
互联网纠纷
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常保涛律师 在线
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1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XX。


被告人侯XX,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曾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3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7月13日被羁押,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常XX、刘XX,山东XX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XX以京海检刑诉(2012)3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XX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XX指派代理检察员邓X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杨XX的诉讼代理人北京市XX律师王XX,被告人侯XX及其辩护人常XX、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XX指控:


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侯XX以能办理公墓指标为由,在本市海淀区等地骗取被害人杨XX(女,54岁)人民币共计200万元。案发前,被告人侯XX退还给被害人杨XX人民币85万元。


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侯XX于2012年7月13日经电话传唤到案。其余赃款尚未退赔。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侯XX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侯XX定罪处罚。


被告人侯XX对检察院的指控事实及指控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侯XX案发前退还了85万元款项,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故提请法庭对其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诉人在当庭发表的公诉意见中认定被告人侯XX具有自首情节,并建议对侯XX判处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害人杨XX的诉讼代理人发表的代理意见为,如果被告人侯XX能退赔剩余款项,则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不能退赔剩余款项,则建议法庭对侯XX从重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侯XX虚构其能帮助办理公墓指标的事实,在本市海淀区等地骗取被害人杨XX(女,53岁)人民币共计200万元。案发前,被告人侯XX退还给被害人杨XX人民币85万元。


被害人杨XX于2012年7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日,民警以电话通知的方式,将被告人侯XX传唤到案。其余赃款尚未退赔。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XX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侯XX的供述及亲笔检查,被害人杨XX的陈述及举报信,汇款凭证及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刑事判决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XX指控被告人侯XX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侯X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不思悔改,再次故意犯罪,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且造成被害人巨额经济损失未能挽回,故本院对其酌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侯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属于自首,且案发前归还了部分款项,故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3日起至2025年7月12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侯XX向被害人杨XX退赔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 鹏


人民陪审员  李克英


人民陪审员  朱晓珠



书 记 员  张XX


  • 2013-08-30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常保涛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山东君诚...律师
5.0分热情执业:17年
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常保涛律师
13717200****1559 执业认证
  • 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 合伙人
  •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 山东省菏泽市长江路山海天泰广场10层1001室
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山东省优秀党员律师,菏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150 5309 1001
  • 15053091001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