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XX公司,公司地址: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魏XX。
公司负责人范XX。
委托代理人李X,安徽省XX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范X,安徽省XX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土家族,生于1976年4月2日,住重庆市酉阳县。
委托代理人何兴民,甘肃XX律师。
原审被告中交一公局一公司武罐高速土建18标项目经理部,地址武都区XX。
负责人刘X。
上诉人安徽省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都区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都区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680元,退还上诉人安徽省XX公司。
审 判 长 贾丽萍
代理审判员 李彦军
代理审判员 李 萍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