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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纠纷
  • (2014)陇民二终字第4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何兴民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XX公司,公司地址: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魏XX。


公司负责人范XX。


委托代理人李X,安徽省XX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范X,安徽省XX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土家族,生于1976年4月2日,住重庆市酉阳县。


委托代理人何兴民,甘肃XX律师。


原审被告中交一公局一公司武罐高速土建18标项目经理部,地址武都区XX。


负责人刘X。


上诉人安徽省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都区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都区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680元,退还上诉人安徽省XX公司。


审 判 长  贾丽萍


代理审判员  李彦军


代理审判员  李 萍



书 记 员  张XX


  • 2014-05-13
  •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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