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何XX与上海XX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

  • 公司经营
  • (商)终字第95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力律师

案件详情



(201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9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XX。


委托代理人李力,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X,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XX。


上诉人何XX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1)嘉民二(商)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1日,被上诉人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核准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万元,登记股东为沈XX(认缴出资30万元,任法定代表人)、何XX(认缴出资20万元)。公司注册时,由上海XX公司代理登记,由上海XX公司验资,验资结果为XX公司已收到何XX、沈XX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50万元。股东履历表中除了何XX基本身份信息外,另贴有何XX一寸照片1张。2011年6月2日,何XX接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涉及XX公司的执行案件中的谈话传票,遂以对成为XX公司股东毫不知情为由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反映,该局告知何XX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为此何XX诉至原审法院,请求确认其不是XX公司股东。


原审另查明:XX公司因合同纠纷涉讼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人何X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出具承诺书1份,表示XX公司2009年1月至6月间借用上海XX公司的支票支付XX公司工程款,共计210万元,此间所开支票发生的纠纷,由XX公司代表人何X承担。何XX表示其仅知何X系台湾人,具体住所不详。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股东身份否认之诉。作为工商登记的显名股东,何XX系XX公司股东这一特定身份对外具有公示效力。何XX以工商登记材料中签名非其本人签署为由主张其并非XX公司股东,应当举证证明XX公司实际股东另有他人。何XX提供的何X书面承诺尚不足以认定何X系XX公司实际股东,何XX又无其他证据,无法从出资角度进行实质审查,将XX公司隐名股东显名化以替代何XX股东身份。鉴于XX公司设立已通过了行政审查,不能仅通过XX公司设立材料中何XX签名是否属实来判断何XX股东资格是否成立。综上,何XX要求确认其非XX公司股东,依据不足,难以支持。XX公司经合法传唤而未到庭,视为自行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相应的法律后果由XX公司自负。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何XX要求确认其不是XX公司股东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何XX负担。


原审判决后,何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何XX并未去过工商登记机关办理XX公司的工商注册手续,工商登记材料中的签名并非何XX本人签署,而是何X冒用其名义注册成立了XX公司,并将何XX登记为股东。何XX从未提供过任何出资,公司设立后何XX也从未行使过股东权利,从未履行过股东义务。何X曾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公司实际的法定代表人是何X。综上,何XX不具备XX公司股东身份。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确认何XX不是XX公司股东。


被上诉人XX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即使XX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上的签名不是何XX本人所签,但因为何XX也表示是认识何X的,其身份证件也没有丢失的记录。而且工商登记材料中有何XX的照片,何XX也未提供证据以否定该照片的真实性。故综合各项证据后难以认定何XX是被冒用名义登记为股东。况且,何X出具的承诺书上也仅表示其为XX公司实际代表人,并未明确表示自己才是XX公司的实际股东或是冒用何XX名义设立的公司。故何XX诉请确认其不是XX公司股东依据不足,本院亦难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何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蔚


代理审判员  顾继红


代理审判员  赵XX



书 记 员  杜XX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 2012-09-17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