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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濮阳市XX诉被告濮阳XX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征地拆迁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巍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濮阳市XX(原濮阳市XX公司)。


被告濮阳XX公司。


委托代理人程X,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巍,河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XX诉被告濮阳XX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市XX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濮阳XX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濮阳市XX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濮阳XX公司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71元(原告应补缴1471元),由原告濮阳市XX负担。


审 判 长 王 勇


代理审判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金XX



书 记 员 靳XX


  • 2014-12-02
  •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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