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操XX与安庆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XX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 医疗纠纷
  • (2015)迎行初字第0002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柏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操XX,住安庆市。


委托代理人:程XX,安徽XX律师。


被告:安庆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XX,住所地安庆市棋盘山XX。


法定代表人:钱XX,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柏星,安徽XX律师。


第三人:中国XX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观区XX。


法定代表人:傅XX,董事长。


原告操XX诉被告安庆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XX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操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晋  德  忠


审 判 员 李     蕊


人民陪审员 孔  祥  武



书 记 员 祁XX(实习)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2015-07-27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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