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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XX诉邱XX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征地拆迁
  • (2014)常鼎民初字第110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辉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邱XX。


委托代理人刘辉,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邱XX。


委托代理人聂XX,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XX诉被告邱XX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邱XX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邱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邱XX负担。


审判员  戴XX



书记员  张XX


  • 2014-08-21
  •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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