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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XX与广东乳源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知识产权
  • (2014)韶中法民三初字第1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朱均营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余XX,男,汉族,居民,住广东省韶关市。


委托代理人:彭XX,广东XX律师。


被告: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滨江中XX。韶关市南郊一公里北江路丽江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均营,广东瑶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XX诉被告广东乳源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下称乳源交通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9月25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余XX及其委托代理人彭XX,被告乳源交通局的委托代理人朱均营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XX诉称:原告是摄影作品“广东XX”的原创作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原告是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2012年9月期间,余XX发现内容为“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交通局某副局长”的名片上使用了上述作品。经了解,上述名片是乳源交通局委托他人制作。原告并未授权给乳源交通局使用上述作品,现乳源交通局使用上述作品已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1、乳源交通局在《韶关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2、乳源交通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12000元,停止侵权并销毁全部侵权物品;3、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原告余XX提供下列证据:


1、《广东XX》照片一幅,证明原告是该幅照片的创作者,享有著作权,并证实该幅作品的内容和特征。


2、“傅XX”名片一张,证实乳源交通局擅自在名片中使用《广东XX》照片的内容。


3、企业机读资料,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被告乳源交通局答辩称:一、原告之诉主体不适格。原告提供的“傅XX”名片,并非被告的名片,此名片和被告毫无关联。二、原告之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不知道原告从何X来名片,该名片由谁制作,该名片总共制作了多少等。被告认为,作为涉案的第三人傅XX使用该照片,无非就是喜欢这幅作品,对外派发是介绍乳源风景,或者宣传原告的作品,没有达到任何经济目的,不存在侵权。三、被告之诉也过了诉讼时效。被告地址和名称变更发生在2011年,而该名片的称呼也是旧称呼,说明是在2011年之前。


被告乳源交通局提交了中共乳源瑶族自治县委、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乳县联(2011)4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证明自2011年原乳源瑶族自治县交通局变更为乳源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本院经审理查明:《广东XX》作品是由余XX摄影三幅照片,经过后期加工拼接而成。


余XX诉称,2012年9月期间,余XX发现内容为“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交通局某副局长”的名片上使用了上述作品。该名片内容为“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交通局傅XX副局长地址:广东省乳源县乳城镇鹰峰中XX”等,该名片背景为《广东XX》作品。


余XX在本案中,未提供该名片的制作者和委托者的证据,亦未提供该名片制作付款的凭据。乳源交通局否认该名片由其委托他人制作或由其使用。


另查明:2011年3月7日,中共乳源瑶族自治县委、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下发“乳县联(2011)4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该通知明确:组建交通运输局,原县交通局的职责划入县交通运输局,不再保留县交通局。此后,原乳源瑶族自治县交通局并入新立的现乳源交通局。傅XX于2003年7月至2013年4月期间任乳源交通局副局长。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关于《广东XX》的权属,原告余XX持有“作品”底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之规定,余XX对《广东XX》依法享有著作权。


关于余XX诉称“傅XX”名片使用了《广东XX》的作品,现余XX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的被告乳源交通局是该名片的制作者或者委托制作者,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乳源交通局是该名片的使用者或者该名片的制作、使用属职务行为,因此,余XX现起诉乳源交通局的证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余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余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焦晓巍


审 判 员  张丽珊


代理审判员  杨XX



书 记 员  朱XX


第1页,共5页


  • 2014-11-18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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