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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福利管理局与张XX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4)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11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万隆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蕲春县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福利管理局。


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XX。


法定代表人张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万隆,湖北XX律师。


被告张XX。


原告蕲春县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福利管理局与被告张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蕲春县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福利管理局于2014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因已与被告达成协议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蕲春县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福利管理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蕲春县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福利管理局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王XX


  • 2014-09-10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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