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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XX公司与闫X、周XX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08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秦杨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苏州XX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广济南XX。


法定代表人孙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郁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杨,江苏XX律师。


被告闫X。


被告周XX。


被告闫XX。


原告苏州XX公司与被告闫X、周XX、闫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赵义东实行独任审判。原告苏州XX公司于2015年4月9日以已收到被告缴纳的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州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义东



书 记 员  刘颖怡


  • 2015-04-09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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