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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与郑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4)芗民初字第3671-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毅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吴XX,女,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毅军,福建XX律师。


被告郑XX,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在本院受理原告吴XX与被告郑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郑XX所有的位于漳州市芗城区东华XXXXX室、XXX室房产抵押登记及买卖等的过户。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郑XX所有的的位于漳州市芗城区东华XXXXX室、XXX室房产抵押登记及买卖等过户手续。


诉讼保全费4120元,由原告吴XX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XX



书记员  周XX


  • 2014-05-21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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