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女,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毅军,福建XX律师。
被告郑XX,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在本院受理原告吴XX与被告郑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郑XX所有的位于漳州市芗城区东华XXXXX室、XXX室房产抵押登记及买卖等的过户。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郑XX所有的的位于漳州市芗城区东华XXXXX室、XXX室房产抵押登记及买卖等过户手续。
诉讼保全费4120元,由原告吴XX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XX
书记员 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