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汕头XX公司申请执行复议裁定书

  • 诉讼仲裁
  • (2014)汕中法执复字第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许喜鹏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汕头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


委托代理人许喜鹏,广东XX律师。


异议人汕头市XX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郑XX,组长。


委托代理人肖XX,该清算组工作人员。


申请复议人汕头XX公司(下称XX公司)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下称金平法院)(2011)汕金法鮀执字第21号异重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汕头XX公司(下称XXXX)已被中国XX撤销退出市场,并已由地方政府成立行政清算组即汕头市XX公司清算组(下称XXXX清算组),负责对被撤销退市的金融企业XXXX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保管、清算、估价和制作清算方案与处置,以清算被撤销的XXXX的资产、债权债务为目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XXXX清算组以自己的名义代表被撤销的XXXX参加诉讼活动。因此,XXXX清算组在本案执行阶段以清算组的名义代表被执行人XXXX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并无不妥。本案审理期间,因XXXX清算组的印章未发放,且未能及时向金平法院提交有关XXXX被撤销的材料。因此,金平法院(2009)金鮀民初字第4号案没有变更原先主体,XXXX仍作为原告主体适格。金平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XXXX位于汕头市朝阳庄北XX房产的执行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依据《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应依法向XXXX清算组申报债权。金平法院原已查封的位于汕头市朝阳庄北XX房产也应一并解除查封,以便XXXX清算组处置资产,清偿各债权人的债权。故金平法院作出裁定:一、(2011)汕金法鮀执字第21号案终结执行。二、解除对汕头市朝阳庄北XX房产房产的查封。


申请复议人XX公司称:一、金平法院(2011)汕金法鮀执字第21号异重1号执行裁定超出了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汕头中院)的要求。金平法院作出的(2011)汕金法鮀执字第21号异1号执行裁定因没有将XXXX清算组列为异议人不当,被汕头中院作出的(2012)汕中法执复字第6号执行裁定撤销,发回重新审查。但金平法院却直接裁定案件终结执行、解除查封,明确超出汕头中院的要求。二、金平法院(2011)汕金法鮀执字第21号异重1号执行裁定内容自相矛盾。该裁定中认定该院查封汕头市朝阳庄北XX房产的执行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却作出终结本案执行、解除对汕头市朝阳庄北XX房产查封的裁定,自相矛盾。三、金平法院(2011)汕金法鮀执字第21号异重1号执行裁定剥夺了XX公司的合法权利。金平法院作出(2011)汕金法鮀执字第21号执行裁定时,已超过了XXXX清算组公告申报债权所规定的期间,现在更是超过,案件被终结执行,XX公司的债权应向谁主张,所以金平法院(2011)汕金法鮀执字第21号异重1号执行裁定明显剥夺了XX公司的合法权利。四、金平法院(2011)汕金法鮀执字第21号执行裁定将XXXX列为异议人并没有不当之处。根据XX公司的申请,金平法院于2011年9月13日依据(2009)金鮀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并查封了XXXX位于汕头市朝阳庄北XX房产。XXXX于2011年11月2日向金平法院提起异议。时至2011年11月2日XXXX对于其列为异议人一直没异议,并且XX公司通过工商查询,XXXX的主体资格还存在,所以金平法院(2011)汕金法鮀执字第21号执行裁定将XXXX列为异议人并没有不当之处。五、金平法院查封被执行人XXXX位于汕头市朝阳庄北XX房产是正确的。金平法院查封该房产时XXXX清算组并未成立,XXXX清算组也未将该房产列入清算处置的财产中,(2011)汕金法鮀执字第21号异重1号执行裁定书也认定该查封行为是正确的。综上所述事实与理由,请求撤销金平法院(2011)汕金法鮀执字第21号异重1号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2009年10月28日,金平法院作出(2009)金鮀民初字第四号民事判决,判决XXXX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XX公司969066.1元及利息等。因XXXX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XX公司向金平法院申请执行。金平法院于201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案号列(2011)汕金法鮀执字第21号。2011年10月25日,金平法院作出(2011)汕金法鮀执字第21-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XXXX所有的位于汕头市朝阳庄北XX房全套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C1389XXXX号)。


XXXX清算组于2011年11月2日向金平法院提出异议,称XXXX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汕头市朝阳庄北XX房为其经营场所,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不得查封;XXXX已被撤销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XX公司应按撤销清算的规定,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请求解除对汕头市朝阳庄北XX房的查封。金平法院经审查认为,XXXX已被依法撤销退出市场,没有进行经营活动,法院查封其位于汕头市朝阳庄北XX房的执行行为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XXXX提出的其他执行异议请求不是异议审查处理范围,其提出的异议不成立。金平法院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2011)汕金法鮀执字第21号异1号执行裁定,驳回了XXXX的异议。


XXXX清算组不服金平法院(2011)汕金法鮀执字第21号异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经审查,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汕中法执复字第6号执行裁定,撤销金平法院(2011)汕金法鮀执字第21号异1号执行裁定书,发回重新审查。金平法院经重新审查,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2011)汕金法鮀执字第21号异重1号执行裁定:一、(2011)汕金法鮀执字第21号案终结执行。二、解除对汕头市朝阳庄北XX房产的查封。


另查明,XXXX于2000年3月7日被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决定停业整顿。2008年10月30日,XXXX被中国XX撤销退出市场,撤销后由汕头市人民政府成立清算组,对该公司进行清算。2008年12月15日,汕头市停业整顿信托公司退出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XX以汕信托退市办(2008)6号文成立汕头XX公司清算组。XXXX清算组已于2009年3月2日在汕头日报发布申报债权公告。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适格异议人的问题,依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八条规定:“商业银行依法被撤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成立清算组;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法被撤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成立清算组。清算期间,清算组行使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管理职权,清算组组长行使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职权。”第十一条第(四)、(八)项规定:“清算期间,清算组履行“清理债权、债务,催收债权,处置资产,代表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参加诉讼、仲裁活动。”等职责。XXXX被撤销退出市场后,XXXX清算组是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根据上述的规定,XXXX清算组应代表XXXX参加本案的执行活动。故此,本案中XXXX清算组代表XXXX提出执行异议,主体适格,并无不妥。


关于金平法院(2011)汕金法鮀执字第21号案应否终结执行的问题。依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已知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列入清算范围。”本案的债权是经过法院判决确定的债权,债权人及数额明确、具体,XXXX清算组应将其列入清算范围。因本案债权属于XXXX清算组清算范围的债权,所以金平法院(2011)汕金法鮀执字第21号案应终结执行,由XXXX清算组清算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偿。


关于金平法院查封的汕头市朝阳庄北XX房产应否解除查封的问题。《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清算开始之日起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全部财产,包括其股东的出资及其他权益、其全资子公司的财产和其投资入股的股份,作为清偿债务的清算财产。”据此,XXXX名下已被金平法院查封的汕头市朝阳庄北XX房产应列为清算财产,应予解除查封由XXXX清算组依法处置,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清偿各债权人的债权。


综上,XX公司申请复议的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议人汕头XX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1)汕金法鮀执字第21号异重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XX


审判员  陈XX


审判员  徐XX



书记员  吴XX


  • 2014-06-10
  •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