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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黄XX等与杨XX、中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合法民初字第0378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袁德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杨XX,女,195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黄XX,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黄XX,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三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麻时红,重庆XX律师。


被告杨XX,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代理人袁德华,重庆XX律师。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东XX、113号、107号1幢115、117、119、201号,组织机构代码756XXXX0989-5。


负责人胡X,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自运,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黄XX、黄XX与被告杨XX、中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XX、黄XX、黄XX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X、黄XX、黄XX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XX、黄XX、黄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黄XX、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杨XX、黄XX、黄XX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颜X



书记员  张X


  • 2014-08-07
  • 合川区(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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