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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XX公司与云南XX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3)民申字第144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维律师

案件详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云南省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维,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XX,云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云南XX律师。


云南省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云南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的(2012)云高民一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XX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XX公司的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XX


审 判 员  贺 禔


代理审判员  张XX



书 记 员  刘XX


  • 2013-12-09
  • 最高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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