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衡水市桃城区大麻森乡安XX人。
委托代理人李兵,河北XX律师。
被告赵XX,女,汉族,衡水市桃城区人。
被告树XX,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衡水市桃城区XX人。
委托代理人石XX,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XX,河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树XX、张XX诉被告赵XX、树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树XX在审理过程中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放弃参加诉讼。原告张XX于二O一四年五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XX、树XX的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XX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树XX的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明确表示放弃参加诉讼,应视为撤回其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对被告赵XX、树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9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杜XX
人民陪审员 张文景
人民陪审员 谢XX
书 记 员 柳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