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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公司与山东XX公司、陈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纠纷
  • (2015)安民一初字第127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姜海兵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XX。


法定代表人周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XX,山东XX律师。


被告山东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魏家庄变电站东郊。


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


被告陈X,个体业主。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姜海兵,山东XX律师。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X,山东XX律师。


原告北京XX公司与被告山东XX公司、陈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砚荣


人民陪审员  李培友


人民陪审员  周XX



书 记 员  马XX


  • 2015-06-01
  • 安丘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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