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XX。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朱XX,退休职工,
上列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彭X,湖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XX,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代立军,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潜江市XX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东XX。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新龙,湖北XX律师。
上诉人陈XX、朱XX因与被上诉人戴XX、潜江市XX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1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别XX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汪丽琴、王X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XX、朱XX及其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彭X,被上诉人戴XX及其委托代理人代立军,被上诉人潜江市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新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12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别XX
代理审判员 汪丽琴
代理审判员 王XX
书 记 员 尤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