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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XX与潜江市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5)鄂汉江中民一终字第0005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新龙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XX。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朱XX,退休职工,


上列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彭X,湖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XX,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代立军,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潜江市XX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东XX。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新龙,湖北XX律师。


上诉人陈XX、朱XX因与被上诉人戴XX、潜江市XX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1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别XX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汪丽琴、王X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XX、朱XX及其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彭X,被上诉人戴XX及其委托代理人代立军,被上诉人潜江市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新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12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别XX


代理审判员  汪丽琴


代理审判员  王XX



书 记 员  尤XX


  • 2015-04-30
  • 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原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葛洲坝人民法庭)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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