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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公司与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3)足法民初字第0116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坤建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重庆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XXXX0381-3),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北环东XX。


法定代表人颜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坤建,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XX,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于XX,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诉被告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邓美玲



书 记 员  杨 飞


  • 2013-12-30
  • 大足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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