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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上诉人浙江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XX公司(以下简称中旭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 土地房产
  • (2011)郑民四终字第171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健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XX。


法定代表人余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东义XX


法定代表人何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女,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郑州市中原区


大岗刘乡道李村119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X。


法定代表人梁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X,河南省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健,郑州市南曹XX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河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上诉人浙江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XX公司(以下简称中旭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XX,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XX,被上诉人中旭XX的委托代理人王健、杨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3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崔凤茹


审  判  员    岳修文


审  判  员    刘XX



书  记  员    程XX


  • 2011-11-09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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