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XX。
法定代表人余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东义XX
法定代表人何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女,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郑州市中原区
大岗刘乡道李村119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X。
法定代表人梁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X,河南省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健,郑州市南曹XX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河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上诉人浙江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XX公司(以下简称中旭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XX,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XX,被上诉人中旭XX的委托代理人王健、杨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3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崔凤茹
审 判 员 岳修文
审 判 员 刘XX
书 记 员 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