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陈XX申请认定陈XX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 诉讼仲裁
  • (2015)江法民特字第0004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朱彦熹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人陈XX,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


委托代理人朱彦熹,重庆XX律师。


被申请人陈XX,男,195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XX申请宣告陈XX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陈XX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XX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陈XX撤回宣告陈XX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


代理审判员 王 健



书 记 员 冉文佳


  • 2015-05-08
  • 江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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