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X,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历下区。2013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邱教良、任X,山东XX律师。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滕检公一刑诉(201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X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秀娟、曹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X及其辩护人邱教良、任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贾X在互联网上发现卜XX与卜XX因宅基地纠纷引发上访的材料,遂起意冒充山东省纪委信访办工作人员,以骗取卜XX财物。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贾X通过电话让卜XX将上访材料发至其邮箱,取得卜XX的上访材料后,被告人贾X持伪造的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驻省信访局(加盖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印章)工作证,于同月30日至4月1日,冒充省纪委驻省信访局副处长,驾驶其所有的鲁OXXXXX号轿车与张X(另案处理)等人先后至滕州市某镇人民政府、滕州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某镇某村、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以调查、核实卜XX上访反映与卜XX的案件为由,接受部分单位餐饮招待,并通过张X联系卜XX,骗取卜XX酒、咸鸭蛋等财物一宗。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卜XX、张X、赵X、卜XX、卜XX、陈某、王XX、郝XX、王XX、张X勇等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及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扣押清单,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证明信,被告人贾X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X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X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X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14年4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宗XX
审 判 员 周 慧
人民陪审员 孙XX
书 记 员 奚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