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XX与夏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铜法民初字第0375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雷先恩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X,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XX,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雷先恩、梁X,重庆XX律师。


被告夏XX,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夏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申请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王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田风友



书 记 员  程乃善


  • 2016-03-23
  • 铜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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