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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葛X与被上诉人江苏省XX公司、江苏省XX公司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纠纷
  • (2015)宁民终字第164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建平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葛X,男,汉族,1962年8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1XXXX2283-3,住所地上海市云岭西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XX公司南京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XXXX6470-8,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XX。


负责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葛X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XX公司、江苏省XX公司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3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葛X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仍未预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7)16号《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上诉人葛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三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殷源源


审 判 员  孙 伟


代理审判员  张XX



书 记 员  李XX


  • 2015-04-07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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