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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鹤壁市外国语中学因与被上诉人张X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

  • 损害赔偿
  • (2012)鹤民一终字第4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朱海芳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外国语中学,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卫河路东XX。


法定代表人石XX,校长。


委托代理人闫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委托代理人朱海芳,河南XX律师助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男,1993年7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程XX,女,1968年12月6日出生。系张X之母。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杨X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鹤壁市外国语中学因与被上诉人张X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1)淇滨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淇滨区法院一审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本案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1)淇滨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范XX


审 判 员  窦有今


审 判 员  刘XX



书 记 员  孙XX


  • 2012-04-28
  •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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